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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将不受理专用汽车跨品种产品申报

更新日期:2011/10/26  来源于:www.hbdrqc.com  作者:  点击次数:
  国家发改委网站近日发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促进运输类专用汽车结构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称,在20081231日之前,除符合有关规定的以外,不再允许运输类专用汽车企业跨品种生产,国家发改委不受理专用汽车企业跨品种的产品申报。

 

    发改委称,为促进产品结构调整,推进车辆产品技术进步,抑制专用汽车产能过剩,所以下发此《通知》。《通知》称,运输类专用汽车产品主要是指普通半挂车和采用二类底盘改装的自卸汽车、罐式汽车、厢式汽车和仓栅式汽车,按照其制造工艺和使用功能,划分为6类:

 

    第一类:普通半挂车、厢式半挂车和仓栅式半挂车;

    第二类:自卸半挂车,指普通自卸半挂车(包括后卸、侧卸和三面自卸)

    第三类:罐式半挂车;

    第四类:厢式汽车和仓栅式汽车;

    第五类:自卸汽车;

    第六类:罐式汽车。

 

    《通知》称,在20081231之前,运输类专用汽车产品的生产,按上述6个类别进行管理。

 

    同时,生产企业已具备上述某类专用汽车中任何一种产品的生产资格,即可生产该类所有其他产品。《通知》同时也对制造工艺和使用功能基本相同的专用汽车的生产作出详细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普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等专用车企业的确存在一定程度的产能过剩。这些企业生产的专用车大部分使用的材料比较普通,技术水平不高,产品附加值较低。因此,《通知》表示,新建的运输类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发改委备案的产品品种确定生产范围。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填补国家空白的先进适用产品可以扩大生产范围,但在申报《公告》时,应当对产品的技术状况等情况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