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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与管理

更新日期:2014/3/29  来源于:www.hbdrqc.com  作者:  点击次数:

液化气体罐车是一类危险性较高的设备,使用单位做好其安全管理工作极为重要。

 

一、投用前的管理

1.罐车投入使用前,应由罐车所属单位组织专人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技术文件及规定进行验收。在劳动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铁路罐车向铁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登记,取得罐车安全运输许可证。汽车罐车向当地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申请办理准予运输使用的有关手续。

2.罐车投入运行后,罐车所属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并按本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修理,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制造、使用、维修、检验、事故等记录)。

二、充装和卸料作业

1.罐车的充装单位应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充装人员由经企业技术考核的合格者担任,充装、卸料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罐车每次充装都要按《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详细充装记录。

2.罐车充装前,充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对罐车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使其能符合充装安全要求,否则严禁充装;

(1)罐车未按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罐车的漆色、铭牌、字样、标记与所装介质不符,或字样、颜色、标记脱落不易识别;

  (3)外表腐蚀严重或有明显损坏、变形、罐体密封不良、附件等处有泄漏;

  (4)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安全规定;

  (5)罐内残留介质种类、质量无法判明或罐内没有余压(新罐车或检修后罐车除外);

  (6)液化石油气和液氨罐车罐内气体氧含量超过3%;

  (7)铁路罐车底架超过检修周期,汽车罐车无公安车辆管理或交通监理门发给的有效检验证明和行驶证明;

  (8)汽车罐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

  (9)汽车罐车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

  (10)汽车罐车的司机和押运员无有效证件或无押运员。

3.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充装前应用干燥空气进行密封试验,检查合格后需将罐体内气体排净方可充装(干燥空气的标准为含水量小于或等于80mg/m3)。密封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0.9倍。

4.罐车充装量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充装量充装,严禁超装,并以重量计量为准。

5.罐车卸料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卸料间必须对罐车的装载量、阀门和压力表等附件进行详细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车,并详细填写卸车记录;

  (2)用户及时将料卸净,并按规定保留罐内有0.05MPa以上余压,但余压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气压力。

  (3)液氨、液化石油气罐车卸料时,不得用空气压料,也不得用有可能引起罐体内温度迅速升高的其它方法进行卸料。液氨、液态二氧化硫罐车可用不高于45℃温水加热升温或用不大于设计压力的干燥压缩空气压送;

  (4)罐车卸料完毕后,关闭紧急切断阀,并将气液相阀门加上盲板,罐车所有配件及卸车记录随车返回。

6.充装和卸料的设备管线应定期进行检查,装卸管线应选用相应压力等级的材料,并可靠连接。

7.充装卸料场所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定的要求,并配备一定量的防毒面具等防护器材。作业时铁路线上要设置防护信号或标记,出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质泄漏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时,禁止装卸料作业。

8.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也不得从罐车直接灌瓶。

9.汽车罐车装卸料时,应按指定位置停车,发动机熄火,并采取有效制动措施;接好接地线;正常装卸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